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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财务人员须避免的印花税五个误区

时间:2020-12-03  来源:工商财税  作者:工商税务人

  误区一: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双十一、双十二、六一八……网购活动层出不穷,电子商务应用也更加广泛,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合同签订,电子合同十分常见。有的宝宝认为电子合同不是书面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实际上,不只是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同样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误区二:实收资本需要每年交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2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新成立企业,需按实缴资本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增加实收资本时,才需要按增资金额缴纳印花税,如果资金未增加的,则不需要在该年度对资金账簿所记载的金额进行贴花。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误区三: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暂未实际到位的出资也要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如股东认缴出资暂未实际到位,会计账簿上没有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待今后股东实际缴付出资后,再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误区四:所有经济合同都需要贴花

  现行印花税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列举的十一大类应税合同征收,即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未列举的应税合同,无需贴花。常见的不需要贴花的经济合同如:劳务用工合同、会计审计合同。

 

  误区五:印花税计税依据一律按含税合同金额计征

  财税〔2016〕43 号及印花税条例。

  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1.如印花税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只记载不含税金额,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印花税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既记载不含税金额又记载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印花税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则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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