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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理人员出现的三个财税误区

时间:2020-11-25  来源:创业政策  作者:admin
误区一、试用期不用交社保。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试用期也要交社保。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也包括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不论是否处在试用期,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参考: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误区二、股东个人去年从公司借款自用,今年刚刚还了,不存在视同分红缴纳个税的风险了。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股东个人去年从公司借款自用,即便是今年刚刚还了,也会存在视同分红缴纳个税的风险。
涉税风险:
1. 对于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股东借款,向股东追缴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
2. 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这笔借款会被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即使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
4. 同时企业所得税上也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其中第二条对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的税务处理问题作了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区三、利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不得抵扣增值税。
纠正:
以上理解是片面的!比如融资租赁购买了一个设备用于生产,收到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利息发票可以用于进项抵扣。只是贷款利息的专票不得抵扣。
参考: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实际发生的融资租赁利息发票可以用于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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