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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360财税答疑: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时间:2020-11-25  来源:工商财税  作者:粤360客服
问题一、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当你收到了财政补贴的时候,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二、财政补贴收入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率适用多少?
答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属于价外费用,按照主业适用增值税率。
比如:
某地交通运输局给当地公交公司按照乘车老年人的人数发放老年人持卡乘坐公交车优惠金额的补贴103万元。
由于该笔补贴属于与公交公司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应按照公交公司简易征收适用的征收率3%来计算增值税。
 
问题三、我公司收到财政部门一笔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财政部门要求开具发票,我公司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吗?
答复:
纳税人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就可。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编码“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适用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四、收到的财政部门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复:
财政补贴不征税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有”,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是要有文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即是说,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三项规定,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问题五、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若是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还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
不可以的。
你取得的符合条件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别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汇算清缴应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参考:
财税【201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六、如何判断取得的财政补贴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计入“递延收益”?
答复:
1、收到财政补贴,首先判断用于干什么?也就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
2、与资产相关的财政补贴,计入“递延收益”,当资产分期折旧的时候再结转入“其他收益”;
3、与收益相关的财政补贴,还要区分是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还是补偿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
4、若是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再在实际发生费用的时候结转入“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或者“营业外收入”(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
5、若是用于补偿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就可以,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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